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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自筹基建投资审计情况和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三、违反基建程序,弄虚作假,搞计划外工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采取漏项、压低概算的办法,越权审批项目;二是无设计图纸,无概(预)算,无资金来源,自行开工;三是采取“折零件”、“弥竹竿”,报批零星基建的办法搞基本建设;四是弄虚作假,挪用基建指标,搞计划外工程。在自筹基建资金审计中发现计划外工程三十一个,年投资总额七百四十二万元。长安县挪用一百五十万元的集体基建指标,修建县招待所;把一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周转指标,用于七个全民单位的自筹基建。
  四、乱拉乱占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审计查出,目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多达七十余种,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挖潜改造专项拨款、科研事业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公路养路费、育林基金、专项工程投资、银行贷款、借款,以及用途不明的各种补助款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中查出各类违纪资金近二千万元,乱拉乱占资金四千八百多万元,两项合计达六千八百多万元,占被审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各地方、部门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自筹投资计划。对年度计划的安排,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以内,不得突破,不得以更新改造、房屋维修、零星基建等名义搞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认真执行审批制度,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办法代替对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新上自筹基建项目,要根据建设年限和投资额,本着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从严审批。在审批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建设规模、性质、造价及资金来源等,便于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不乱开基建口子,搞计划外基建项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执行自筹投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投资计划范围的用款,建设银行要坚持原则,拒绝支付。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不准用作自筹基建资金。其它专业银行不得向自筹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用银行贷款搞自筹基本建设。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对本级所辖审计范围的自筹基建项目,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凡建立了自筹基建资金事业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主管机关应及时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银行不得拨款。没有建立事前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机关有权随时决定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建、缓建和冻结该单位在建设银行存款的决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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