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
根据国家审计署“争取在二、三年普及定期报送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定期报送审计工作的初步设想
依照国家审计署的部署,我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安排百分之五十的审计机关开展这项工作,明年全面铺开,八八年在全省普及的基础上,抓巩固提高,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工作,今年第四季度拟先在农口进行,八七年扩大到文教口,八八年全部开展。
二、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1、审计范围、重点。凡是直接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部门单位,其财务收支均属定期报送审计范围。其凭证、帐簿、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均须送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核。审计的重点是,有无挤占挪用、专款不专用、预算内资金划预算外、搞计划外工程、私设“小钱柜”、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乱购专控商品等违纪事项。重点审计那些财务收支大户,违纪问题较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对往来帐户和预算外收支帐户亦作重点审计。
2、审计的方法。被审单位每月(季)终了由财务人员将上月的凭证、帐簿、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资料、文件等,按审计部门规定时间送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主管部门所属二、三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对已经内审机构审计过的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可以不定期地进行抽审。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核定的预算,以及定员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以确定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审计结果及时通知被审单位执行,并在每月拨款期间通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银行予以监督。
三、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几项政策规定
1、建立“先审计后拨款”制度。凡确定实行定期报送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季)的财务开支须经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财政、银行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必须认真执行,在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各级审计机关对定期报送审计工作要严肃认真,审计要实事求是,结论要客观公证,以体现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审计机关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