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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外汇收支情况;
  2、经批准的利用外资计划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借款的使用及偿还计划;
  4、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的证明文件;
  5、借款条件,如债权人,币别、利率、期限等。
  国内单位的借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特殊情况须由我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借款存放境外,擅自签约借款的,其合同无效,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帐户,本息不准汇出。
  (四)建立借款项目的经济考核指标,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益。考核指标包括:
  1、项目的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借款,借款的使用情况;
  2、项目的综合设计能力,实际完成情况;
  3、销售收入以及其它收入(人民币、外汇);
  4、年外汇收入占年偿还借款本息的比例;
  5、利润、净利润;
  6、投资回收期;
  7、总投资收益率;
  8、产品销售渠道(内销及外销比例);
  各借款单位应于每季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指标情况以书面向我局报告,以此做为考核借款效益的依据。
  三、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所有金融机构和有自有外汇资金的单位,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除国内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保函业务外,对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借款、投资及补偿贸易等的担保,都必须在担保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我局备案,否则无效。
  四、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款,还是国内转贷款,均列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登记的范围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融资租赁、转租赁及回租,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和其它形式的对外债务以及上述贷款的国内转贷款,国内单位向境内各专业银行以及外资、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汇贷款。
  以前发生现未清偿完毕的债款,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新发生的借款于签约后十五日到我局办理外债登记。逾期不办登记手续的,其借款不准开户,本息不准汇出境外,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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