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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借用
 国际商业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9月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严格控制借款规模。
  (一)非金融机构筹借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应委托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外借款手续。金融机构受委托后,应将借款指标及借款条件报我局审核,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非金融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借款。
  (二)金融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专项或逐笔审批。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三)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行,不得直接筹借中长期贷款。各分行如用地方借款指标委托其总行对外筹资的,须经我局同意后,转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资申请。
  (四)对银行和国内单位使用外国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和外国出口商向我国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应纳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借用短期商业贷款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执行,在核定的指标内筹借,超出借款指标的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及时调整到核定的限额内,如境内外有外汇存款的应以存款归还超出部分的短期借款,如有中长期借款指标的,可用中长期商业贷款进行调整,在限期内不作调整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建立国际商业贷款责任制和经济考核指标。
  (一)外汇管理部门管理借款的职能包括:
  1、参与审查借款项目;
  2、审核借款资格;
  3、监督借款计划的执行以及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4、管理借款的结构,包括借款金额、币别、利率及期限等;
  5、审核借款合同,核定借款条件;
  6、检查借款的使用效益。
  (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用于加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上。为了保证借款能按时归还,并为继续利用外资创造条件,借款单位借款前必须对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偿还能力进行可行研究,落实还款责任,并经金融机构的科学评估,坚持借债与创汇结合,增强借款项目自身的偿还能力,不能依赖政府还债,也不能依靠担保单位还款。未列入利用外资计划、配套人民币资金、能源、交通等不落实的项目,以及国家计划外项目,不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在申请借款时,应向我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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