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的报告》,又于九月二十七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对此,务必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以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目前我省金融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截止九月末,全省净投放货币已经突破了全年控制指标:银行贷款超过存款七亿四千万元。现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今年各地市的货币、信贷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之内,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当地政府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各专业银行的货币、信贷计划由省级各专业银行负责落实。未经批准,均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必须限期压回。
二、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交存开户银行。任何单位不准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准超限额保留厍存现金;不准随意坐支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准用现金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违反以上规定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各级银行要组织力量开展现金检查工作。
三、严格控制消费基金。根据国务院《决定》,从十月一日开始,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的水平上,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基数的,必须报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各单位要大力紧缩各种行政经费,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消费基金的过猛增长。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对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对小纱厂、小酒厂、小烟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厂一律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任何金融机构不准用拆措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严禁企业以预收、预付货款的形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五、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各银行必须认真调整贷款结构,对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要优先安排;对适销对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要积极支持;对质次价高、产品滞销和经营性亏损企业,银行一律停止贷款;对抬价收购和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各级财政要尽快拨足欠拨粮食部门的各种补贴和亏损,银行不能长期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