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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1988年3月31日)


  为了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把信用社管好搞活,使之真正成为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其筹集融通资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我省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按比例管理的原则。信用社要合理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改善服务态度,大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壮大资金力量。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和呆帐准备金外,其余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在保证清偿能力的前提下,由其自主运用。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既要宏观控制又要微观搞活。总的原则是,凡贷款户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各种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个体经济户、经济联合体、乡村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和还款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贷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科研、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生产和流通中的流动资金、设备资金的合理需要以及口粮、疾病、婚丧、建房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生活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可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对大额贷款,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拿不准的应提请县联社决定或向农业银行提出咨询。对贷户的担保、抵押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根据有关信贷政策自主确定。对新建企业发放贷款,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之间,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信用社除办理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和委托业务等。经人民银行批准,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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