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3年10月13日)
《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印发到县级单位。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要搞好这项改革,迅速提高我省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努力。除各级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以外,请各级计委协同银行搞好年度流动资金指标的平衡和核定工作;各级经委定期检查、分析和反映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流动资金的损失,把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向银行交接清楚;并通过财务管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和补充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各企业根据国家的计划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原则,搞好产、供、销平衡,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对这一部分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企业迅速进行“两清”。一是清理国拨资金。以今年六月三十日企业帐面的国拨资金数为准,自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抽调或减少。二是清理流动资产。查清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中应该核销的物资报废、削价损失,以及“待核销财产损失”科目的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一九八0年底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医药部门的削价、报废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一九八0年底以前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凡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属地方管的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分行审查处理,属中央管的报财政部和总行审查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和积压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当年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个别企业对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的损失在一九八三年全部处理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最迟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处理完毕。从一九八三年起,企业的流动资产要坚持按年进行盘点核实,各项损失必须在当年处理,不得挂帐,挤占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