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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三、一切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对外供应部门必须制定进货计划(分别提出外汇券和人民币使用计划)。凡经营出口商品的批发部门和零售部门向外贸部门进货可以外汇券计价,但其货款只能通过中国银行结算,不得直接付给外汇券。批发部门也不得强收外汇券。如发现批发部门收取外汇券,除按照一比一结汇付给人民币外,不予计算外汇留成。不是从外贸部门进货的货款,只能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得使用外汇券支付。对外供应零售部门向旅游供应公司购进出口商品的货款,可按其上季度的外汇券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从外汇券帐户内支付结算。不足部分,应从其留成外汇中支付。  
  四、加强外汇券的收兑工作,为便利营业单位将其收入的外汇券及时向银行兑换、交存,西安市人民银行各办事处和咸阳、延安、临潼、乾县、礼县、周至、户县、汉中、华县、长安等市县人民银行支行应办理好收兑外汇券业务,并核定所辖范围内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因找零备用所需外汇券的库存限额。
  距市区较远的接待外宾的重点单位,如陕西宾馆等,为方便外宾起见,可与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商定,设立外币代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负责业务技术辅导,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五、凡未设立外汇管理部门的地、市、县,由当地人民银行代行外汇管理职权,对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促其严格执行《中国银行外汇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按照核定的库存限额保存外汇券。
  六、凡有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的地、市、县,要在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定期检查对外供应商品的价格,检查外汇券的使用、流通情况。加强对个体摊贩和农村社员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售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工艺品的价格管理和外汇兑换券的管理。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倒卖,打击投机倒把分子。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对违反外汇券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没收,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等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移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一       陕西省指定收取外汇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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