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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对我省外汇兑换券管理的情况作了初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自一九八0年四月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至当年年底共投放外汇兑换券五百三十九万元,回笼五百一十七万元,投差二十二万元,占投放总额的百分之四;一九八一年一至六月共投入三百一十六万元,回笼二百七十五万元,投差四十一万元,占投放总额的百分之十三。投差较大主要问题是:(一)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库存数字过大。这是影响回笼,增加投放的主要因素。其原因:一是西安只有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券收兑业务,有关单位交存不便;二是没有规定外汇券库存限额,对外汇券及时回笼无约束;三是有的单位企图把所收外汇券留给自己使用;(二)部分对外供应单位违反使用规定,用外汇券从内贸进货,或携带外汇券到外地采购商品;(三)有的营业(服务)人员和少数陪同外宾的工作人员,套换外汇券;(四)有的对外供应单位,擅自扩大收券范围和对象;(五)高价出卖外汇券,从中牟利。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防止套换外汇券和以外汇券套购短缺物资,保证旅游商品正常供应,打击违法投机分子,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起,对经常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根据找零周转的需要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交存银行。外汇管理分局要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外汇兑换券库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亦应加强管理和检查,保证国家有关外汇券管理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二、明确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名单附后)。凡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券使用对象的规定,对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按国家规定允许留存外汇券并持有银行证明(格式附后)的国内职工与居民,应收取外汇券,不准收取人民币。除此以外,不得向任何人出售凭外汇券供应的商品。未经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内销部门,在收到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外汇券支付的货款后,必须及时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不得私存外汇券。不论对外供应部门,或是内销部门所有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均不得自行留用、坐支、转让。严禁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套换外汇券。个体经营者和农村社员出售农副土特产品收入的外汇券,只能到银行兑换人民币,不准直接使用,不准倒卖。为了防止套换外汇券,凡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开票收款(外汇券),由专人分别办理,并按币别立帐记载,以健全手续,堵塞漏洞。发现套换外汇、套购商品者,应查清来源,视情节轻重,采取强行兑、罚款、没收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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