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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条例》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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