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7月25日)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 《条例》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