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商业部门出租柜台时,要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副本,及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承租柜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出租方要督促承租方积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发生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向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依法追缴所偷漏的税款。
十、各地税务机关对临时经营者进货未持有合法发票的,要按税法规定追补上手临时经营的有关税款,该加征的加征,该罚款的罚款。
十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税务、审计和司法机关查处的以及举报查证落实有偷漏税和抗税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企业(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已经评定的,由税务机关提请评定单位予以撤销,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今后评定时,评定单位应事先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十二、为了防止城乡无证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流失,一律实行收取纳税保证金和留货办法。但在具体执行中,应尽量收取纳税保证金,对提供保证金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予以留货。
十三、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电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参加联合检查站或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进行纳税检查,并提供方便。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开户银行填开《扣款通知书》,在其存款中扣缴,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开户银行不按税法规定扣缴,致使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开户银行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四、为了发挥税收稽查队的作用,各地尚未建立的,务必在六月底前按照规定建立起来。
十五、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税款;对清理整顿后决定撤并的公司,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征收应交的税款。
十六、税务干部要严格遵守税务人员《五要》、《十不准》的规定,严明风纪,克尽职守,依法办事,为政清廉,不得以税谋私。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也应依照通知精神,采取措施,认真实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