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对税利大户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符合《陕西省税务驻厂管理办法》规定的纳税企业,尚未实行驻厂征收管理的,务必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驻厂工作,如果按照当前条件实行单厂驻征没有必要的,也可实行中心驻厂征收办法。同时,纳税大户要普遍设置办税人员,以熟悉税收政策规定,做好纳税工作。
四、加强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帐簿管理。
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帐簿,各地税务机关都要严格登记管理。对未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帐簿(包括具有帐簿性质的簿册),一律视为非法帐簿,按偷税论处。《陕西省帐簿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五、加强发货票管理。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填开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不合法发票(通称“白条”),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对因接受不合法发票而发生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向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追补所偷漏的税款。对查明互相勾结偷税抗税触犯刑律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惩处。纳税单位和个人填开大头小尾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按偷税处理。并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严加惩处。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印制、使用的发票,要严加管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税务局的发票管理所尚未成立的,在报批后应尽快成立。
六、切实抓好产(商)品批发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批发扣税工作全面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落实扣缴单位的责任,明确罚则。对不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和扣而不缴、挪用、贪污、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补所偷逃的税款,该罚款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七、加强经常性的税收检查。
除每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外,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决定每半年要由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写出自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纳税检查。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为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各地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要经常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注意调整税额,以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