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
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
工商税收是我省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九八八年已占全省财政收入的85.19%,对平衡财政收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当前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办理税务登记。
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年要进行一次普查,并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年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在普查中发现两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全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照临时经营的规定征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即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各地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应即注销《税务登记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的申请后,应在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严格审查国营、集体减免税企业(单位)。
对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要进行纠正,特别是集体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条集体企业五个条件(即经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衡量,凡是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工商业户的,一律按照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有关规定征税,不得享受集体企业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集体企业对提取的公共积累和减免税款,企业歇业时不得分掉,公共积累应如数上交当地主管部门,减免税款交当地税务机关作为扶植集体企业使用。减免税款的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