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偷税漏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务院强化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力的决定,对有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行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在其存款帐户扣缴税款,以保证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陕西省对临时经营者收取纳税保证金和留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或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税款。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经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五、所有应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依照税法规定纳税;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纳税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不得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要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凡属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代扣、代征、代缴义务。特别是对个体工商业户要坚持批发单位代扣营业税的办法。
要表彰纳税表现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揭露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凡经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确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当年不得将其评为先进企业,企业领导人及其它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更不得评为劳模;对偷漏税款严重已经评为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取消其先进称号。
六、帐簿和发票是依法征税的主要依据,是治理经济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和堵塞税收流失的重要一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帐簿和发票的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按照税法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记帐,正确核算,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建帐、评税工作,要专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管理。对不按税法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立的帐簿要进行登记严加管理,帐簿登记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发。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对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作好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帐簿和发票管理工作,以共同维护经济秩序。
七、堵塞税收漏洞,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今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
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