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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项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城乡集贸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城乡零散税收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税收征管工作偏松,偷漏税严重,税务干部素质不高,力量摆布不尽合理,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紧密,使一些商贩钻了管理上的空子。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城乡零散税征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结合普法教育,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税收宣传作为普法教育一个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具体规定。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懂得纳税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严肃税收法纪、认真查处违法案件,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偷税、抗税、漏税案件要认真查处,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在征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礼貌待人,文明收税。对以税谋私,接受贿赂,执法违法以及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加强管理工作。城乡零散税收政策性强,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为艰巨,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要由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区、乡政府负责人任主任,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同志任副主任。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好市场;(二)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三)协调、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案件;(四)对围攻税务机关和市场管理部门,殴打税务干部和市场管理干部的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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