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
《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需要申请复议的,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先缴清税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从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不起诉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随同
《条例》一并执行。
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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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所 得 额 级 距 │ 税 │ 加 │加征│加征速│合计速│
│征├─────────┬────────┤ 率 │ 征 │核算│度扣除│度扣除│
│级│全部所得额 │加征部分所得额 │(%)│ 率 │ 率 │ 数 │ 数 │
│数│ │ │ │(%)│(%)│(元) │(元) │
├─┼─────────┼────────┼──┼──┼──┼───┼───┤
│ │全年所得额在5万元│ │ │ │ │ │ │
│1│以下(含5万元)的│ │60 │ 0 │ 0 │ 0 │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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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所得额5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在│ │ │ │ │ │
│2│以上至6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下的 │60 │10 │ 6 │ 0 │8,380 │
│ │(含6万元)的 │ │ │ │ │ │ │
├─┼─────────┼────────┼──┼──┼──┼───┼───┤
│ │全年所得额6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3│以上至7万元以下 │过1万元至2万元│60 │20 │12 │ 600 │11,980│
│ │(含7万元)的 │的部分 │ │ │ │ │ │
├─┼─────────┼────────┼──┼──┼──┼───┼───┤
│ │全年所得额6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4│以上至8万元(含 │过2万元至3万元│60 │30 │18 │1,800 │16,180│
│ │8万元)的部分 │的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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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所得额超过8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5│万元的部分 │过3万元的部分 │60 │40 │24 │3,600 │2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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