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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需要申请复议的,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先缴清税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从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不起诉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随同《条例》一并执行。

         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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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所  得  额  级  距   │ 税 │ 加 │加征│加征速│合计速│
│征├─────────┬────────┤ 率 │ 征 │核算│度扣除│度扣除│
│级│全部所得额    │加征部分所得额 │(%)│ 率 │ 率 │ 数 │ 数 │
│数│         │        │  │(%)│(%)│(元) │(元) │
├─┼─────────┼────────┼──┼──┼──┼───┼───┤
│ │全年所得额在5万元│        │  │  │  │   │   │
│1│以下(含5万元)的│        │60 │ 0 │ 0 │ 0  │5,380 │
├─┼─────────┼────────┼──┼──┼──┼───┼───┤
│ │全年所得额5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在│  │  │  │   │   │
│2│以上至6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下的  │60 │10 │ 6 │ 0  │8,380 │
│ │(含6万元)的  │        │  │  │  │   │   │
├─┼─────────┼────────┼──┼──┼──┼───┼───┤
│ │全年所得额6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3│以上至7万元以下 │过1万元至2万元│60 │20 │12 │ 600 │11,980│
│ │(含7万元)的  │的部分     │  │  │  │   │   │
├─┼─────────┼────────┼──┼──┼──┼───┼───┤
│ │全年所得额6万元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4│以上至8万元(含 │过2万元至3万元│60 │30 │18 │1,800 │16,180│
│ │8万元)的部分  │的部分     │  │  │  │   │   │
├─┼─────────┼────────┼──┼──┼──┼───┼───┤
│ │全年所得额超过8 │全年加成所得额超│  │  │  │   │   │
│5│万元的部分    │过3万元的部分 │60 │40 │24 │3,600 │20,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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