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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纳税期限定为:汽车、电车、机动船、非机动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三月和九月征收;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在三月征收。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行驶时间不满十五日者免税,满十五日者按全月计算征税。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纳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亦应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恢复纳税。对报废、停驶的车、船,已征地税款不再退还。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陕西省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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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  目│ 计税标准  │每  年│ 备    注
  │    │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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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座以下每辆 │160元│
  │    ├───────┼────┼────────────────
 机 │乘人汽车│8至22座每辆│200元│
  │    ├───────┼────┼────────────────
  │    │23座以上每辆│260元│包括电车
 动 ├────┼───────┼────┼────────────────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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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 摩托车 │二轮每辆   │40元 │
  │    ├───────┼────┼────────────────
  │    │三轮每辆   │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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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    │大胶轮每辆  │12元 │
 机 │ 兽力车 ├───────┼────┼────────────────
 动 │    │小胶轮每辆  │6元  │
 车 ├────┼───────┼────┼────────────────
  │ 人力车 │每  辆   │4元  │包括脚蹬三轮车及其它人力拖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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