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1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是指:
  (一)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工商企业;
  (二)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其他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据《条例》二条的规定,省内各种车辆、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从事运输业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各种应税车船的纳税地点,均在纳税人所在地交纳。
  第五条 除《条例》三条规定免税的车船外,增列以下免税车船:
  (一)自行车(包括机动自行车);
  (二)非营业用的的非机动车船;
  (三)扫地车、工程车、叉车、吊车、捕捞船、公园游船;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