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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七)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八)审查企业提出的减免税报告
  第七条 税收征收驻厂员的职权:
  (一)参加企业有关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经济核算基本建设等方面的会议。
  (二)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缴纳税款、能源基金情况及违反税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阅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企业和所属单位偷漏方面的问题。
  (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企业逾期欠交的税款。
  (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税务局批准,可通知银行扣交税款。
  (七)及时向上级报告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偷漏税方面的问题。
  (八)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参与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需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封存企业及所属单位有问题的帐据。
  第八条 税收征收驻厂人员条件:
  (一)热爱税收工作,思想、作风好,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规定。
  (三)熟悉税收业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查帐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第九条 税收征收驻厂人员纪律:
  (一)驻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工作制度和纪律。
  (二)驻厂人员对企业的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三)驻厂人员对企业的情况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驻厂人员要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坚决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不得搞特殊化,不准享受企业的特殊待遇,不准利用职权搞“吃、喝、拿、借、占”,不准滥用职权,严禁贪污渎职、违法乱纪。
  (五)驻厂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注意工作方法,密切与企业的关系。
  (六)驻厂人员要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七)驻厂人员必须着装,严格遵守着装纪律,注意风纪。
  第十条 驻厂机构、人员的办公用房和宿舍及相应的工作、生活设施,由驻在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予以提供;办公费由税务机关提供;驻厂人员的宿舍房租费、水电费,可比照本厂职工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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