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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28日)

  一、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农业税。
  三、对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征税的品目和税率规定如下:
  (一)园艺收入
  1、水果(包括苹果、红果、核红子、桃、杏、梨、葡萄、柑、桔、梅李、柿子、石榴、大枣等),税率除苹果为百分之五外,其余均为百分之六;
  2、茶,税率为百分之六;
  3、苗木、花卉,税率为百分之七;
  4、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农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五;
  (二)林木收入
  5、原木,税率为百分之五;
  6、黑、白木耳,税率为百分之六;
  7、棕片,税率为百分之六;
  8、竹、芦苇,税率为百分之六;
  9、板粟、毛粟,税率为百分之六;
  10、花椒,税率为百分之六;
  11、桑蚕茧、柞蚕茧,税率为百分之五;
  12、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税率为百分之六;
  13、生漆,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水产收入
  14、淡水鱼,税率为百分之六。
  除上述征税品目外,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列征收品目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均参照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与农业税合并计征。
  四、农林特产品收入的计算,除原木、桑蚕茧、柞蚕茧、生漆和中药材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外,其余品目一律采取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收购牌价计算收入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评定产量应以最近四年实际产量为基础,参照承包产量,并照顾到某些产品大小年份间交替的规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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