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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闲置资产的分布、利用情况,通过提供闲置资产信息、制定闲置资产管理办法和组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出售和调剂,克服资产浪费现象。要通过兼并、拍卖、承包、租赁、联营、参股、集团经营等有效方式,推动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计委、经委和建设银行,切实加强对各类投资活动的管理,监督其投资效益,并对投资的宏观和微观效益跟踪监测,检查纠正投资活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对企业自筹投资项目要参与论证和审查,逐步建立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批部门都对国有资产投资承担责任,避免和减少投资决策的失误和建设过程中的损失,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六、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为了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减少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纠纷和诉讼,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的登记、审批、转让、收缴、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于投向境外经营的国有资产、预算外企业和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等,也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股份制、企业集团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等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逐步理顺与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将国有资产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任务繁重、探索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或指定必要的机构,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起来。需要单独设置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级国有资产专营或兼管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省级各部门也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兼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各地、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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