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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收个人借用拖欠各类公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收个人借用拖欠各类公款的通知
 (1989年8月16日)


  近年来,在我省一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农村,个人拖欠公款和银行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大量的国家资金流入个人腰包,被长期占用,有的甚至用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修建私房、购买高档商品、大操大办丧葬嫁娶、赌博行贿、挥霍浪费,不仅加剧了资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端正社会风气和缓解我省资金紧张的矛盾,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私人借用公款的问题,要坚决清理”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清收入个人借用拖欠各类公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收对象。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乡村干部个人、农民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都应全面清收。清收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欠的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各类公款;个人所欠的到、逾期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及有偿资金;租赁承包经营后按合同规定应交未交的公款;业务员、采购员逾期未结帐的公款;责任人渎职、失职,批准、介绍、担保借出的公款及流失的现金和贷款;经查证核实的其它个人欠款。
  二、清收的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对个人借用拖欠的公款和银行贷款,不论任何人,原则上都要在今年十月底之前清理收回。除少数职工确因意外灾害、病、丧等特殊情况,暂无偿还能力,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可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酌予补助或近期归还。如欠款者和借款人员因破产、死亡、既无财产或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一时无法追回造成呆帐者外,其余凡在今年十月底不还清借用拖欠的公款者,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运用经济、政纪、法纪等手段,采取以下措施。不归还到、逾期贷款者按有关规定,强行扣收,或依法处理。为了便利处理依法收贷方面的问题,请省人民银行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草一个文件,与司法部门联合下达执行。
  第一、在经济上,对借欠公款(含贷款,下同)经商办企业、修建私房、购买高档商品、挥霍浪费的,按月息9‰计收利息,超期不还的另加收罚息3‰。属其
它拖欠公款超期不还的,按月息9‰计收利息;对银行贷款超期不还的,除按规定还本付息外,另加罚息3‰。对欠款数额大的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扣拨其经费;不属财政拨款的,由其开户银行从单位存款中划出,抵交欠款,以督促这些单位抓紧清收个人所欠公款。
  第二,在行政上,对逾期不还所欠公款的,一是停职停薪,不计算连续工龄;二是临时工要转正的,先还款后转正;三是要提干的,先还款后提拔;四是要调动工作的,先还款后办调动手续,已经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扣收并交回原单位;五是要评定职称的,先还款后评定,已评的要先还款后聘任;六是农转非的,先还款后办手续;七是经批准机构撤销.合并的,先还清欠款,再办理人员调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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