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通知
(1989年4月18日)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油料、棉花等生产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省、地(市)、县三级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从一九八九年开始,省财政从财政预算调节资金留地方部分中,拿出百分之十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2、从一九八九年起,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拿出一半以上,列入县级农业发展基金;
3、已经开征的耕地占用税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外,留省、地(市)、县(市)的部分,原则上全部列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
4、农林水特产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列入农业发展基金;
5、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中比上年增加的数额,大部分列入农业发展基金;
6、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有偿资金和支农周转金,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
4、经县(市)以上(含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方面征收、提取的农业开发资金和技术措施改进费,也可以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但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转移用途。
二、农业发展基金是为增强农业后劲,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油料、棉花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而建立的专项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资源开发,改进技术措施,创造和改善农业生产必需的生产条件。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恢复废弃耕地;
(二)治理盐碱地和低洼易涝土地,改造中低产田;
(三)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已成灌区的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农田;
(四)小流域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
(五)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繁育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
(六)综合开发利用当地农业资源,择优扶持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副食品加工项目。
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修建办公楼、宿舍和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不准购买各种非生产生性设备,也不准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非农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