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凡用于生产方面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开支。鉴于这两项基金是按照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综合提取的,因此对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可以在本年提取折旧基金的百分之三十、大修理基金的百分之二十的政策比例以内掌握使用;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
四、各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不论资金数额多少,一律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管理办法。即由单位先编制基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把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专户储存。储存期间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经审查同意并存够半年后,由建设银行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筹基建计划监督拨款。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以基建为主,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的,计委不予下达计划,建设银行不能拨款。各单位一律不准私自在建设银行以外的各专业银行开立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建资金帐户。否则,以违纪论处。
五、财政部委托我省代管的铁道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化工部、国家教委、船舶工业总公司、轻工业部、国家气象局等中央驻陕十一个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驻各地、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上述中、省单位驻西安市区内的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驻外地的,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代管。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代管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
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落实治理、整顿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遵守纪律,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以至擅自开支、铺张浪费的,一律按违纪论处,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资金、追究责任,以至给责任者行政处分。各级审计、财政、银行和税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调控手段,加强管理监督,及时检查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今后每年开展的税收、财务大检查,要把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统一检查。今后发现在预算外资金上弄虚作假,隐匿不报,转移资金以及乱支乱用的都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按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