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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9年1月14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省认真贯彻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通过财政体制改革,下放财权,给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增强了这些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有效地支持了生产和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逐年增长。一九八七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已达二十六亿九千五百八十三万元,占全省预算内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五点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对促进我省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预算外资金收入,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后,在使用上虽有所约束,但由于管理办法不健全,当前在资金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乱上计划外基建项目,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单位对提留或收取的专项资金没有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请客送礼、滥发实物和奖金的问题比较普遍。对国家宏观控制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基本建设战线过长,消费基金增长过猛,推动了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目前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已与预算内财政收入数额基本相当,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地方财力。管理好了,就能正确引导其合理流向,促进生产和事业发展,缓解资金困难,减轻财政压力;同时有利于控制自筹基本建设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控制物价上涨,稳定市场供应。因此,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同加强预算内资金管理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搞好社会财务的综合平衡,贯彻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现就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引导使用方向,今后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不准用于向职工滥发钱物,不准用于请客送礼,不准用于搞违背产业政策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在今后若干年内,也不准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准用于购置小汽车和某些豪华设备,不准用于增加机构和人员。这六个不准,必须坚持贯彻。
  二、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原则下,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无条件地按月划解预算外收入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单位使用资金时,按季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按月拨款,银行监督使用。至今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务于今年二月底前全部纳入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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