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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6年9月8日)


  国务院今年四月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此通知精神研究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我省预算外资金收入也逐年增加。“六五”计划期间,平均增长百分之十三点三九,一九八五年已达十七亿九千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八点四四。这部分资金,对促进我省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补充预算内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项资金从宏观上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至出现乱收乱支,挤占挪用,铺张浪费,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冲击消费基金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再作如下通知:
  一、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可以选择收入数额较多、收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和行业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各级试点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对全省各级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提取,按资金用途分别在银行自行设立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购置生产性设备,大中型企业五十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二十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开支,年终在决算中作出反映,超过其规定金额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改进和加强宏观管理,正确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全省养路费收入,由省交通厅集中、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年度报预算、年终报决算。对于用养路开支的人员机构经费,要严格控制,由省交通厅按季报送分月支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通知开户银行分月拨付。属于生产性支出,由交通厅提取,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计委审批,并列入计划下达,按计划使用。
  四、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先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对符合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按基建程序报批。资金、计划经批准后,即可向建设银行专户存储资金,半年后使用,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的,计划部门不能列入计划,建设银行不能存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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