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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

  2、具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掌握一般计算技术;
  3、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能够担任一般财务会计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六、发证方法
  1、《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发证机关:省、地、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厅、局和地、市财政局审定颁发,报省财政厅核备;县、市、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由同级财政局审定颁发,报地、市财政局核备。
  3、颁发《会计证》,一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专业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签章,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七、关于考试、考核和免试人员的划分
  1、现职财会人员中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生,以及在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学习两年以上取得结业证的人员,可免予考试和考核。
  2、一九八三年九月底以前已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和已经过正式评定尚未授予职称的财会人员,亦可免予考试和考核。
  3、正在电大、函大、业大等财经专业正式学习的现职财会人员,如本人申请,可免予考试和考核。
  4、现职财会人员中,凡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和参加过一九八二年全省会计干部业务技术统一测验,两门平均分数及格者,可免予考试,但应对其会计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除以上人员外,凡在职的财务人员,均属于考试和考核对象。
  八、关于会计干部培训和会计业务统考问题
  1、全省会计业务统一测验每年举行一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测验的课程暂定为会计学原理(含会计法规)、专业会计核算,两门测验成绩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为考试合格。
  2、在职财会人员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可在第二年再考,连续三次不及格,建议调离财会工作岗位。
  3、从一九八七年起,我省新上岗的会计人员实行先领证后上岗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工作。需要上岗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会计业务统一测验,合格者发给《会计证》,才能上岗。凡未领取《会计证》的人员,不准上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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