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4月28日)
一、为了加强对全省会计干部的管理,稳定会计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技术鉴定证书,也是会计人员登记注册的依据。凡经考核或考试合格者,由发证机关发给《会计证》。取得《会计证》者,证明其已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即可正式从事会计工作,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现在财会工作岗位尚未领取《会计证》者,视为非正式会计人员,不能单独行使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的职权。凡未领取《会计证》的人员,不准受聘(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不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的主管人员。
三、《会计证》记录会计人员专业学历、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考核、奖惩等情况,可以作为考核会计干部和聘任(或任务)、晋升专业职务的参考依据。
四、颁发《会计证》的范围和对象
我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会计人员)和县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现在专职或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正式职工(含以工代干),包括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核算员、财务员、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从事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均属发证对象。但不包括商店、医院等单位和其它非独立核算单位担任收款、划价、挂号、开票、售票、报帐的人员。已经改行、离职或提升为行政领导的财会人员,也不属发证对象。为了鼓励财会人员归队,对目前虽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但属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亦可发给《会计证》。
五、颁发《会计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