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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三)部分省级专项支出和按系统管理的事业费,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陕南穷困低产县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补助费(含陕北建设资金),人畜饮水补助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以及其他一次性的补助支出,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地市当年支出预算,不列入地市财政包干范围。
  三、各地市都要按照本规定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凡地市固定收入大于地市支出的,定额上解省财政;地市固定收入小于地市支出的,从省和地市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市;地市固定收入和省与地市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市,还不足以抵拨其支出的,由省给予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为了适应近两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根据中央的规定,在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两年内,除省级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可以把地市财政固定收入和省与地市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市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为了调动地市增收的积极性,从一九八五年起,上解地市较上年增收部分,适当提高地市的留成比例。
  四、关于地市财政收支的核算方法问题。地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数(一九八四年省属工业、商业、粮食企业和煤炭价差补贴下放后,按照通知规定相应调整一九八三年收入数;一九八四年行政区划改变的,也相应调整一九八三年收入数),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原决算收入数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补助地区加上定额补助),以及按照实际情况应作合理调整的因素,计算出地市应得的财力。
  根据上述地市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地市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
  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划分收支范围和确定收支基数之后,仍然继续实行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这样,可以把原来财政体制中调动各级积极性的基本精神保持下来。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分级包干”精神。所谓“分级包干”,就是各级按照自己的财力来安排自己的支出,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当年遇到短收,要相应地控制支出;当年超安排,必须在下半年确有超收把握的条件下再安排一部分,但要留有余地,最多不能超过预计超收的百分之五十。今后,哪一级财政出现亏空,应由哪一级在来年的财务中自行弥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省财政给予帮助时,省财政原则上只对地市不对县。省级各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自己的各项支出和省财政分配给的专款,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在年初分配专款之外,不能再向省财政提出应由地市县财政承担的各项支出。
  六、经国务院批准,西安市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鉴于陕西是财政补助省,根据财政部的意见,西安市上解和往来结算等仍通过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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