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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宝鸡、延安、彬县三个卷烟厂的产品税以其百分之五十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
  鉴于全省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归省财政收入,而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应作为省财政收入,仍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
  (二)地市财政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市其他收入。尚待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为地市县固定收入。
  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含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和宝鸡、延安、彬县三个烟厂的产品税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市财政固定收入。
  (三)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共享收入:中央在陕企业(不含石油部等四个部门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营业税;中央在陕其他企业(不含石油部等四个部门在陕企业和在陕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其他企业(不含国营工交企业及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地市县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各银行系统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以及三个烟厂的产品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未实行利改税的地市县属其他企业收入;地市县经营的粮食企业盈利(或亏损);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一九八五年起卷烟、烤烟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财政部规定比例留解,上交中央部分省与地市按体制分担。
  一九八五年起开征的农林特产税收入,不列入各级包干基数,作为县级固定收入。但应给乡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比例由县确定。
  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交省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按照省下发的企业名单划转。今后这些企业的隶属关系改变,包干基数不再作调整。中央在陕和省属新投产的国营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也按省百分之七十、地市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成。
  二、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市、区)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省掌握的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不含西安市);省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省属企业和粮食系统的简易建筑费;部分支援农业支出;省属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民兵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税务机构经费和业务费,以及省级其他支出。
  (二)地市财政支出:地市县的基本建设投资,地市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地市县属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司法、检察支出)以及地市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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