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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15日)


  从一九八0年起,中央对我省、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来,对增产增收,承担国家财政困难,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体制原定执行五年,现已到期。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财政收入上下左右转移很多,现行财政体制已不适应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需要作必要的修改。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体制。我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也照此体制执行。这个新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新的财政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除去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在陕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民航、邮电部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中央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中央的其他收入。石油部、水利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十部分)外,划分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地市财政固定收入、省级财政和地市财政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石油部、水利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中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全省各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税;省金融联合投资公司的营业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中央在陕其他国营工交企业和省属国营工交企业(含劳改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十;省级经营的粮食、外贸企业的盈利(或亏损);未实行利改税的省属工交企业和其他企业收入;全省粮油、棉花价差补贴;以及省级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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