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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下放粮食财务体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省外调拨粮油的运杂费和经营费用,已按各地市一九八四年省外调拨计划数(分地市的调拨计划数见附表三)计入盈亏包干指标之内,年终按实际执行情况结算,对超调或减调的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费用补贴或扣减;如果由于省外调拨减少而使用省内区间调拨增加,可以在顶抵之后再确定费用的拨补或扣减。
  (3)粮油全部储存量(包括露天堆放),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以县为单位按季进行结算,超过上年同期平均储存而多购多储的粮油(不包括国储粮油的新增部分,这部分由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规定拨补),由省财政按粮食每万斤每季补贴三十元,油脂(包括油料折油)每万斤每季补贴一百二十元。如果储量减少,则对原来仓库利用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县,按减少部分和上述补贴标准计算,相应进行扣减;对原来仓库利用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下(包括百分之七十)的县,可不予扣减。
  (4)各地市粮票、料票投放、回笼差额影响的盈亏和提价补贴,年终由省财政按实际定额,收大于支的给予拨补,支大于收的进行扣减。
  以上各项需要单独结算的财务,由县级粮食部门按期编报专项结算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经共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拨款或扣款。
  三、其它几个问题
  (1)粮油工业、运输企业、议价经营和附营业务的利润,一九八三年的基数部分仍按省粮食局给各地市和直属企业规定的不同比例(全省平均是百分之二十)留成,一九八四年增长部分的留成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生产经营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和其他企业的利润,一九八三年的基数部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留用,一九八四年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2)省和地市粮食局集中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一九八四年仍按原规定执行;一九八五年以后,改为由基层企业照章提取后,再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的办法。
  (3)简易建筑费,仍由省粮食局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分配下达。
  (4)粮食财务体制下放后,减亏增盈留成部分和预算结余,各级财政不得在当年安排支出,要到下年减亏增盈基本定局后方可安排使用,拿出一定数额用于粮食加工设施建设。
  (5)粮食部门的一切资金和财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随意占用、转移和平调。有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统计制度等,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6)为了统一口径,粮食企业的财务决算统按财政年度办法。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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