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属擅自提高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各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或标准,一九八一年多提的部分,应冲减、调整生产成本,增加并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多提部分,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应相应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并补交利润。从一九八二年起,应改按国家规定提取。
七、凡属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实物、劳保用品的,其多发的部分,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列入营业外支出,应改在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盈亏包干中列支,并从一九八二年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一九八一年多发的部分,应如数冲减,调整生产成本,增加和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多发的部分,不再调整成本,应相应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增加和补交利润。对国务院〔1981〕10号文件下达后,企业继续滥发的奖金、补助费、实物,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凡是采取弄虚作假手法骗取的奖金、实物,或者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利用职权私分私占的奖金、实物,或者巧立名目发放数额很大的奖金,以及私分产品情节严重的,都要坚决纠正,如数追回;一次收回有困难的,可以限期分次收回。追回的资金,应根据原来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归还处理。企业擅自提高标准给职工滥发出差补贴等补助费的,应改按现行规定定执行。
八、企业内部的小钱柜、小金库以及帐外材料、物资,要进行清理、盘点、登记、入帐,统一由财会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一般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可如数增加企业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增加并补交利润。
九、企业财务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因企业一九八一年决算已编报,无法调整一九八一年成本和增加营业外收入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也可改为增加一九八二年营业外收入,纳入利润总额,并应按照边查边处理的原则,连同欠交利润、折旧基金迅速补交入库,一次上交有困难的,可以定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上交。
十、属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经济违法案件,应当组织力量,查证落实,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应补交的利润,都应按照现行财务隶属关系上交财政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