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对企业财务检查中查出
的违反财经制度问题的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2年2月26日)
一、凡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应当在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简易建筑费、利润留成、企业基金、职工福利金、工会经费等各种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改按规定渠道列支,并如数冲减、调整生产成本,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不再调整成本,但应改按规定渠道列支,并如数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在利润科目中增设“营业外收入--企业财务检查收回收入”,下同),纳入利润总额,补交利润。各项专用资金不够冲减的,可以先行挂帐,从以后年度提取的专用基金中归还。
二、凡采用乱列、乱摊“材料价格差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或者故意压低“在产品成本”,以及一切不按规定核算成品成本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冲减、调整成本,并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不再调整生产成本,应如数增加一九八一年营业外收入,并相应补交利润。
三、凡属企业办的知青工厂、家属工厂、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单位的费用开支(包括集体单位使用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劳保用品,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付的租金,使用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燃料、动力应付的费用等),挤占企业成本的,一律由集体单位认真清理归还。一次归还有困难的,可先挂帐,订出计划分期归还。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冲减、调整企业生产成本,相应补交利润;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可不再调整企业生产成本,而应增加一九八一年的营业外收入,相应补交利润。
四、凡属用各种手段截留、坐支、挪用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劳务收入、手续费和其它收入中应上交的部分),乱列营业外支出,不按国家规定归还技措贷款,以及弄虚作假谎报亏损的,一九八一年发生的,应纠正还原,将违反规定留用的资金上交国家;一九八0年底以前发生的,作为增加营业外收入,利润上交国家。
五、凡属不按国家规定,多提或重复提取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都应按国务院〔1981〕159、166号文件的规定,将多提的部分上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