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的基本建设投资,地、市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流动资金)、控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县办五小企业补助,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区、社广播放大站补助费,农村积极分子补助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等,归地、市财政支出。
部分专项财政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陕南穷困低产县补助费、发展多种经营基地补助费、人畜饮水补助费、土壤普查费、疫病情防治费、自然资源调查和区域规划费、山区道路修建补助费、火葬场修建费、陕北建设资金、抗震加固费、民兵事业费、人民防空经费、城市人口下乡经费,以及其他一次性支出等,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地、市地当支出预算,不列入地、市财政包干范围。
二、各地、市财政收支的包干,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一九七九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包干基数。根据收支包干基数,计算确定留成、上解比例或补助数额。
西安市的支出,除工商税收入留成百分之十五以外,其余从固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成;宝鸡市的支出,除工商税收入留成百分之十以外,其余从固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成。
渭南、咸阳地区和铜川市的支出大于固定收入的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补足。
宝鸡、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六个地区的固定收入和工商税收入,全部留给地区后,收入仍然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上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五年不变。地、市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就要少支。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改变,新投产的大、中型企业下放,或者开征新的税种等,对各地、市财政收支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或者由省同地、市单独结算。根据中央、省的决定而采取的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留成、上解比例和补助数额。
三、新的财政体制实行后,地、市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由地、市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计划,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收入预算,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注意协调各种比例关系。既要保证重点,又要照顾“小家小户”;既要合理安排事业费、行政费,又要保证必不可少的支农专款、教育经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的需要。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寅吃卯粮,不得搞平调摊派。地、市财政预算每年由地、市按照统一的要求和表式编制,经省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