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0年4月19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全省县以上各级财政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现将《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认真搞好这次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并相应做好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整改革工作。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使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收到更好的经济效果。
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0年《关于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各级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省和地、市财政的收支范围。
(一)省级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省级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利润中留给省级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以及省级其他收入,归省财政,作为省财政的固定收入。
地、市所属企业、事业收入,上划给中央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利润中留给地、市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全部留给地、市,不参与包干分成),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盐税,农牧业税,以及地、市其他收入,归地、市财政,作为地、市财政的固定收入。
工商税作为省财政和地、市财政的调剂收入。
农业税的一般灾情减免,由省掌握核定;特大灾情减免,由省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的基本建设投资,省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商业、粮食、供销社、农机供销等企业简易建筑费,以及省级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归省级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