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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7)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有关”二字;将“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改为“我区实际”。
  二、第五条中的“到会”改为“出席”。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工作)”和“有关委员”中的“有关”,增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把“联络处负责人”改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前。在该款后增加“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删去第四款中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
  五、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法制”改为“有关”,删去“统一”。
  七、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工作)”。
  八、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则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相抵触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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