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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于1987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以及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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