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30日)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1991年9月12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
第五章 审议通过和公布实施
第六章 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拉萨市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有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