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30日)废止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1991年9月12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
  第五章 审议通过和公布实施
  第六章 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拉萨市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有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