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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二条 城镇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业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挖掘道路时,要报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费用。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镇、保护园林设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行道树、苗圃、公园、公共绿地的树木和花草,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防护地带的林木要贯彻“谁种谁有”的政策,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经城镇园林部门批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内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危害环境卫生的废水、废物。环卫构筑和设施要保持经常完好。不准在城镇各类建筑物和设施上随意张帖、涂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公厕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专业清洁队和群众保洁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居民,应经常保持门前的清洁卫生,自觉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章使用城镇规划范围内土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无条件退出。同时,对违章者自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处以每天每平方米用地0.1--0.3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章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影响城镇规划的,由违章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后,方可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二)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限期全部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总造价1--5%的罚款。
  (三)因违章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章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四)违章进行建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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