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失效]

  人大常委会对受监督机关所作的工作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提出变更意见。
  第十一条 受监督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本级人大代表就本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进行视察,代表也可以持视察证就近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应认真接待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视察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参加视察的人员应向常委会提出视察报告或汇报视察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视察人,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调查: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
  (三)法人和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查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或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建议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内容。受质询机关在接到质询通知后,必须到会答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