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失效]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1-10千伏为2米 35-110千伏为3米
  220千伏为4米
  (三)地下电力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并事先通知电力部门。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汽、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公路、桥梁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水渠内炸鱼,在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距水库、水渠堤坝基础底部向外30米之内取土、挖砂、采石、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嗽叭;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10-35千伏为4米,110-220千伏为5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柴草、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各种建筑物(包括民用住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