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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第五章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常委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它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各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对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议案提供情况和意见;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受常委会的委托,对国家宪法、法律、法令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实施情况,负责调查监督;
  (四)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行政法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果发现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草拟或督促有关部门草拟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变通办法,对草拟的法规和变通办法进行初审,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并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分别不同情况以本委员会或办公厅的名义综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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