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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议案草案;
  (三)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总结、计划的草案;
  (四)决定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也可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常委会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设办公厅。办公厅是常委会机关的综合办事部门,具体承办常委会的日常业务工作,并负责管理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的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检查督促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交办催办代表议案,了解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编印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等刊物;
  (二)负责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起草常委会的综合性文件,藏、汉文翻译,档案图书资料保管、掌管常委会印章、印鉴等工作;
  (三)负责代表联络、来信来访,受理公民和单位对人民代表的指控和申诉;
  (四)负责办理人事任免手续,管理机关人事、老干部工作,保密保卫和财务行政事务等工作;
  (五)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外事等工作,以及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处、室分别负责有关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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