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0日)废止(原因:本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所替代)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4年12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和秘书长
第四章 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章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联系人民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在西藏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是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除行使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并依据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