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0日)废止(原因:本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所替代)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4年12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和秘书长
  第四章 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章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联系人民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在西藏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是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除行使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并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