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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8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79年11月12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路产保护工作,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适应工作着重点转移后的新形势和我区“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交通部(79)交公路字3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路树(集体种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用养路事业费修建购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路产。保护路产,人人有责。对损害、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社队、学校、机关、企事业、部队等有关单位,都应积极地配合公路管养单位,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并应支持、协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严禁下列事项:
  1、严禁在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木料、石料、废渣及其它物资,以及打晒作物、开渠、种田、树立电杆、修建房屋、建造围墙、搭盖厂棚、任意设置路障等。
  公路部门的房产、机械设备和其它一切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调用。
  2、严禁挖掘公路。不得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挖取砂、石、土、不准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各种标志、号志。
  确需干扰公路(如开渠灌田等)时,须经公路部门批准,并在事后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好构造物,恢复公路原状。在公路上设卡,亦必须经公路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公路部门有权拆除。
  3、未经公路管养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铁轮车和各种履带式车辆在油路上行驶,以及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
  4、严禁损坏和滥伐公路两旁的行道树木。不准在公路树上拴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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