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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电信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7日)废止

重庆市电信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管理,维护电信秩序,保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电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电信管理应当明确区分电信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坚持政企职能分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电信资源,坚持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
  第四条 市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电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电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本市电信行业,协调经国家批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企业互联互通,协调公用电信网同专用电信网的关系,对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实施行业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市电信业务市场,审批有关电信业务,维护电信秩序和用户权益,依法查处电信违法行为;
  (五)办理国家电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市)电信部门根据市电信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电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电信主管部门和区、县(市)电信部门做好电信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信经营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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