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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江防护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堤护岸林。
  第三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指以长江为主线,以其流域水系为单元,通过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多林种、多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草并重,网带片点有机结合,建成以防护效益为主的生态公益型林业工程。
  第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生态效益为主,兼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农业、水利、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制定规划。规划包括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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