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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4〕215号 1994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国家赔偿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的又一部制约和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它与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相关。该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这部法律。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亲自组织动员。学习中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正确理解《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积极主动地抓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切实抓好骨干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本机关的特点,采取条块结合等有效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首先是对法制机构人员和行政执法骨干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及程序。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普启蒙轮训,落实到全体执法人员及乡(镇)和街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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